私隐声明
1、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致力为客户提供最佳的证券服务。
2. 基于服务的需要,我们会使用客户的数据。我们明白到客户对于其个人资料的使用和保密极为关注。
3. 保护客户数据的安全和私隐是我们一直认真处理的事项。因此,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订立了以下守则,矢志承诺对客户的数据和数据进行保密。
4. 个人名义的客户须不时地向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个人资料(「数据」),以作《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所述用途。有关客户的数据(及其他数据)可用作以下用途:
1)向客户提供之服务及设施之日常运作;
2)进行信贷审查;
3)协助其他机构进行信贷审查;
4)确保客户的信用维持良好;
5)设计供客户使用的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
6)向客户推广金融服务及相关产品(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第6款);
7)厘定拖欠客户或客户拖欠的债务金额;
8)根据任何法例或规例之规定,符合作出披露之要求;
9)及与任何前述部份有关的任何用途。
5. 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客户有关的数据(及其他数据)将会保密,但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可向以下人士披露所有数据(及其他数据),而客户同意披露所有数据(及其他数据)亦是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产品及数据之条件:
1)任何向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有关其业务运作之行政、信贷数据、债务追讨、电讯、计算器、缴款或其他服务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承包商或第三者;
2)客户已有或拟与之进行交易之任何金融机构;
3)监管或司法当局及其他有关政府或法定机构;
4)任何有责任为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保密之其他人士,包括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内承诺保持此等资料机密之公司。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内公司之间对客户之数据使用,须依据严格之内部安全标准、保密政策及适用法律。我们约束雇员完全遵守该等标准、政策及法律。除为了进行业务、遵守适用法律、保护免受欺诈或作出我们认为可能符合客户利益之产品及服务优惠外,我们不会将有关客户的数据分发予其他公司。我们亦可依据适用法律向监管当局及执法人员提供资料。我们订立了极高标准,以保护客户的数据免受未经授权之更改或破坏。
6. 我们拟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为此我们须取得阁下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2012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第VIA部引入关于取得阁下同意的具体要求(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务请阁下注意:
1)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不时持有的阁下的姓名、联络详情、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可由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用于直接促销;
2)以下服务、产品及促销标语类别可作推广:财务、保险、证券、商品、投资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有关上文第6(b)(i)款所述促销标语类别的奖赏、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由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伙伴提供有关上文第6(b)(i)款所述促销标语类别的服务和产品(有关服务和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该等联营伙伴的名称);及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资助;
3)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语可由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资助)募捐:
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之任何成员公司;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提供商;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营或优惠计划提供者;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之联营伙伴(有关服务和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该等联营伙伴的名称);及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4)除了自行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语外,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亦拟将以上第6(a)款所述数据提供予上文第6(c)款所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促销标语时使用(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可能就此获发或不获发酬金),而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须就此用途取得阁下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5)如阁下不希望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或提供阁下的数据予其他人士作上述直接促销用途,阁下可向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在线咨询的形式发出书面通知,以行使阁下拒绝参与直销活动的权利。
7. 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可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其他适用法律进行以下活动:
1)将客户提供或有关客户之任何数据或其他数据,与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持有之数据(或其他数据)进行配对、比较或交换,以作以下用途:信贷审查;数据(或其他数据)核对;提出或核对数据(或其他数据),该等数据可能用于在任何时候采取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利的行动;将此等数据(或其他数据)转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不论在香港之外处理、持有或使用这类或其它数据)。
8. 根据及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款,每位客户均有权:检查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持有有关客户之数据,及是否有权使用此等数据;要求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更改有关客户之任何错误资料;及确定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料之政策及做法,以及获知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有关客户之个人资料种类。
9. 查阅及/或改正客户所提交之任何数据的要求送交以下地址:香港香港湾仔港湾道30号新鸿基中心21楼2127-35室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收 或致电2179 9600。
10. 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款,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数据索取查阅之申请收取合理费用。
11. 在中国中恒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客户之数据只会用于进行本身业务的合法用途,及进行产品设计及优惠,从而显示我们明白客户及其需要。
12. 随着我们会在新科技年代进一步发展新产品和服务,我们会继续竭力确保客户的数据会被正确使用及受到适当保护。